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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

保证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直至欠款及利息偿还完毕止”的说法和你想的一样吗?
发布时间:2025-08-21浏览次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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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有没有自己签订过保证合同或者是见过他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有过这样的约定---保证期间为直至欠款及利息偿还完毕止

      有了这条约定,作为债权人是不是觉得就万无一失了,只要欠款和利息未全部偿还完毕,保证人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而实际上呢,真的出现了欠款人还不上欠款,我们通过司法程序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时候却往往行不通,那究竟怎么会儿事儿呢,那么法院对于这一条是如何解释的呢?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适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那么我们若遇到类似情况,保证期间一定要约定明确,避免出现类似的风险,努力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官说法

保证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直至欠款及利息偿还完毕止”看似明确,但未设立具体截至时间,导致保证期间无法确定,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防止债权人通过模糊表述无限延长保证期间,平衡保证人和债权人权益。在六个月内必须采取有效行动(起诉、仲裁或书面催告并留存证据),否则保证人免责。仅口头催告或私下协商可能认定为“未有效主张”。例外情形为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三款确定(债权人可给与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关于约定不明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反担保。若约定不明,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也为六个月。反担保的保证期间虽参考主担保的规则但起算点不同。主担保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如主债务的到期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则主担保的保证期间自该日起算)。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起算(如担保人于2023年12月1日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则反担保的保证期间自该日起算)。因反担保的目的是保障担保人的追偿权,其保证期间应从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开始计算,而非债务到期。法官提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仔细审查保证方式、保证期间,避免因约定不明损害自己合法权益。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应严格把握权利的主张期限,以避免因期间届满导致权利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