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3-03-28浏览次数:458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相关新闻
- 2023-09-07
公司只有法人一人,不发工资,不交社保··· - 2023-09-07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 - 2023-09-07
山东评协提前完成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 - 2023-09-07
山东省第三期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训··· - 2023-09-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 - 2023-09-07
财政部到山东专题调研资产评估法实施情··· - 2023-07-26
预算管理一体化应用案例 ——关于资金··· - 2023-07-06
关于202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 - 2023-07-04
凝心铸魂强根基 团结奋进新征程 ——··· - 2023-07-04
山东资产评估第三期高端班学员一行参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