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日,自行开具了4张免税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如果我公司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发布时间:2023-02-16浏览次数:553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您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相关新闻
- 2025-07-25
零税率和免税啥区别呀? - 2025-06-25
注意了,纳税信用等级影响发票领用 - 2025-06-07
中美关税磋商破冰:从对抗到对话的民生··· - 2025-06-07
多部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推··· - 2023-09-07
公司只有法人一人,不发工资,不交社保··· - 2023-09-07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 - 2023-09-07
山东评协提前完成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 - 2023-09-07
山东省第三期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训··· - 2023-09-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 - 2023-09-07
财政部到山东专题调研资产评估法实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