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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

退税申报现在还有期限要求吗?
发布时间:2022-04-27浏览次数:94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要求,“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这里的规定期限指的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中的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因此,其实期限仍在,但是如果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仍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这就是关于申报期限的变化重点);过了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没有申报退税也不需要按免税处理。


不过,虽然时间上没有强制的要求,但是根据之前学员的反馈,如果在次年4月的纳税申报期后申报的,可能需要提供该笔出口业务的收汇水单等相关资料。因此,建议大家还是要合理规划申报时间,及早申报。


由申报期限问题,这里再给大家说一下收汇期限


因为很多小伙伴其实已经知晓退税申报期限的变化,并由此延伸出:“收汇没有期限要求”。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

出口退税申报是需要完成收汇才可以的。正常来说对于分类管理类别是四类的出口企业,是需要先完成收汇,才可以申报退税的。而对于分类管理类别是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是可以先申报退税,然后再完成收汇。但是收汇是有期限要求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这里的规定期限指的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


因此即使是可以先申报退税,后收汇的一、二、三类出口企业也应在规定期限内,即出口日期的次年4月的纳税申报期完成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如果没有完成收汇,则已经申报的退税业务需要先冲减或者补缴税税款,等完成收汇或者不能收汇手续后,再次办理退税。


最后,还有几个跟出口退税相关的申报期限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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