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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

关于开展2021年行业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9浏览次数:859

各税务师事务所(不含青岛):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依法执业、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我省2021年行业自律检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业自律检查时间

行业自律检查资料报送时间为202168日— 626日;行业自律检查年度为2020年度。

二、行业自律检查对象

行业自律检查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设立并加入协会的省内团体会员及个人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暂不参加本次年检。

三、行业自律检查资料报送方式及时间

本次行业自律检查以邮寄方式为主,请各事务所将年检资料于626日前通过邮寄方式报送至省税协。特殊情况确需现场办理的,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电话预约办理。

四、行业自律检查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行业自律检查内容、问题处理等均按照《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自律检查办法(2020修订版)》(附件1)规定执行。

(二)行业自律检查有关要求

1、各事务所要重视本次行业自律检查工作,报送的参检材料要字迹清晰、格式规范、完整齐全,并对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团体会员自律检查报告书》和《执业会员自律检查登记表》均一式两份,复印资料一式一份,存档和退回资料分别装订。

2、个人会员证年检栏目已贴满需换证的,一并提交两寸免冠照片一张,照片背后请务必注明人员姓名。

3、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要据实、详细填写行业自律检查报告书,为方便向社会公示,联系方式优先填写事务所办公固定电话,未达事项要注明确切原因(如年龄60岁以上的执业会员,可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等),表格无内容项要填写“无”。

4、本年新申请认定等级的事务所不需再次报送行业自律检查资料,但需报送团体会员证及个人会员证原件;复检的等级事务所仍需报送行业自律检查资料。2021年新入会的事务所团体会员不参加本次行业自律检查,但机构内应参检的个人会员由事务所按要求提报个人会员年检材料。

5、本次行业自律检查结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会员管理系统机构信息项目开展。各事务所在上报年检材料前,务必核对单位、个人信息同行政登记信息、中税协会员管理系统信息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请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确保本所自律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6、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行业党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党组织建设,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切实建强党的组织,不断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要如实填写《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年度自律检查党建信息表》(附表2),并随同年检材料单独上报省行业党委办公室。

7、为保证问题反馈及时到位,确保年检工作按时有序进行,请各事务所指派专人负责年检资料填报工作。年检期间,负责年检工作的人员务必保证电话畅通和微信、QQ在线。

8、各事务所的返还资料由省税协统一回寄。为保证回寄资料准确送达,请各事务所务必准确填写《山东省税务师行业联系信息表》(附表3),并随同年检资料一起提报。若因邮寄地址不详、联系人或联系方式错误等原因导致回寄资料失败或丢失,责任自负。

9、行业自律检查工作结束后,省税协将对行业自律检查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并结合《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相关要求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按照中税协要求将自律检查结果录入中税协会员管理系统诚信记录子系统。

五、联系方式及邮寄地址

联系电话0531-5952066159520663

收件人及地址:省税协会员管理部

济南市英雄山路129祥泰广场1号商务楼408

附件:

1.《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自律检查办法(2020修订版)》

2.《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年度自律检查党建信息表》.docx

3.《山东省税务师行业联系信息表》.doc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1329

附件: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自律检查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以会员管理为中心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促进会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自律检查是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每年对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履行会员义务情况进行的常规性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山东省辖内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自律检查办法另文明确。

第四条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负责对团体会员、执业会员实施自律检查。

第二章 行业自律检查内容

第五条  团体会员检查内容

(一)执业情况。是否遵守《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执业准则及有关规则。

(二)内部管理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严格有效;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三)会费交纳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四)会籍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团体会员证登记、变更手续。

(五)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执业会员检查内容

(一)执业情况。是否遵守《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是否依法诚信执业。

(二)继续教育情况。是否按《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会费交纳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四)会籍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执业会员登记、调转等变更手续。

(五)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三章 行业自律检查报送材料

第七条  团体会员自律检查应报送的材料

(一)《团体会员自律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见附件1);

(二)团体会员证原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及行政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含各分公司报表);

(五)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相关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应报送的检查材料。

第八条 团体会员分支机构的自律检查工作与团体会员检查工作一并进行,统一由省税协负责。其检查工作内容及程序参照团体会员办理。

第九条 执业会员自律检查应报送的材料

(一)《执业会员自律检查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二)个人会员证原件;

(三)自律检查年度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

(四)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应报送的检查材料。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团体会员、执业会员检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自律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自检

团体会员、执业会员接省税协自律检查通知后,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检。团体会员应按要求如实详细填写《团体会员自律检查报告书》,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会员也应按要求如实详细填写《执业会员自律检查登记表》,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该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会员检查资料装订入袋后报省税协秘书处。

第十二条 省税协审查

(一)省税协对各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检查材料进行复审及抽检,并在《团体会员自律检查报告书》中签署审核人意见,对会员检查资料进行存档。

(二)经检查合格的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予以检查通过,由省税协在其会员证“自律检验登记”页粘贴检查合格标识。

(三)省税协将会员检查结果在相关报刊、协会网站和QQ群进行公告,不定期对各事务所进行抽查,并将检查工作总结连同检查情况汇总表上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十三条 省税协将重点审查被投诉、举报,检查材料申报不按时、不完整、不真实的会员。对不参加自律检查或不报送检查材料的团体会员,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仍不补报的,将列入当年重点抽查范围。

第五章 行业自律检查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按照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自律检查的原则要求,对检查不合格的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检查中会员出现下列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令其限期整改,并书面警告一次:

1、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涉及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未通过行政机关年度抽查的。

(二)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省税协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向社会公告:

1、本会对该会员提出“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按要求改正的(15个工作日);

2、行政机关注销其行政登记资格的;

3、两年以上无故不参加会员自律检查的;

4、自愿提出退出本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团体会员自律检查报告书》.docx

附件2:《执业会员自律检查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