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7浏览次数:480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7日
相关新闻
- 2025-07-25
零税率和免税啥区别呀? - 2025-06-25
注意了,纳税信用等级影响发票领用 - 2025-06-07
中美关税磋商破冰:从对抗到对话的民生··· - 2025-06-07
多部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推··· - 2023-09-07
公司只有法人一人,不发工资,不交社保··· - 2023-09-07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 - 2023-09-07
山东评协提前完成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 - 2023-09-07
山东省第三期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训··· - 2023-09-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 - 2023-09-07
财政部到山东专题调研资产评估法实施情···